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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2019-11-22 16:48  

附件1

黑河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建设工程管理和项目审计工作,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的意见》(200729号令)《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11号令)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组织社会审计机构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投资、招标、施工、造价结算等过程管理进行的跟踪监督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 工程预算或概算造价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工程造价未达到上述标准,由后勤管理处以及相关项目负责部门书面提请,审计处审核并报校领导批准的工程项目也可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四条 学校资产处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中标的社会审计机构后,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具体审计工作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承担。

第二章 组织实施与费用支付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费用参照国家及黑龙江省有关收费规定标准执行,发生的审计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项目成本。

  第七条 社会审计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和建设工程项目进度提交审计费申请和合法收费票据(在竣工完成前审计费用支付不超过80%,结算审计费在工作完成后支付),由审计处办理审计费支付相关审批手续,并提交计划财务处办理审计费支付业务。

第三章 各部门及相关单位职责

  第八条 审计处职责:

   1.负责学校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按学校合同审批程序签订委托合同;

3.审查全过程审计实施方案,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咨询意见和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和确认;

   4.审定最终的工程造价,按规定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5.对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条 后勤管理处以及相关项目负责部门职责

   1.配合、支持审计处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

   2.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审计处和全过程跟踪的社会审计机构提供经本部门复查核对的相关资料。

   3.协调、督促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单位,按时、有效地落实审计意见。

4.对全过程跟踪审计中发生的问题及时向审计处反馈意见,并配合审计处和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

   5.对全过程跟踪审计中发生的问题及时向审计处反馈意见。

   6.对受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工作质量评定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 社会审计机构根据学校的委托合同,履行以下的职责:

   1.遵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咨询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2.全过程审计过程中,社会审计机构应该及时了解情况,形成详细的全程工作记录;

   3.对投标报价、经济洽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设备材料价格、索赔费用、竣工结算进行审计,提供审计意见或咨询意见;

   4.对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分包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查,提出改进意见;

   5.审查隐蔽工程,参与工程验收;

   6.参与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审计材料和设备的价格,并且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7.认真做好与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和工程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工作,促进全过程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8.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计;

9.对全过程跟踪审计进行全面总结,向审计处递交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审结报告。

第四章 全过程审计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阶段审计内容

    1.检查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的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决策之前是否经过多方案的比较、优化。

    2.检查对拟建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经济技术的论证是否充分,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是否客观、真实。

   3.审核项目投资估算,为学校立项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二条 设计阶段审计内容

   1.审核工程设计是否全面细致,是否清晰描述实施意图,设计质量和深度是否达到国家标准,功能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是否实施了优化设计和限额设计,施工图预算是否超过概算等问题。

   2.审核设计招投标文件及设计合同,主要审核设计招投标文件内容的完整性,招标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核设计合同主体的合法性,收费的合理性,责、权、利及违约条款的完整性和合理性。

   3.参加初步设计审查会议,通过分析建筑经济指标提供优化设计的意见和建议。

   4.审核施工图设计内容和设计概算,为学校确定工程投资总额控制目标提供参考。

  第十三条 工程招投标阶段审计内容

   1.审核施工和监理单位招标文件内容的完整性、严密性,审核计价依据、价款结算与调整办法、合同主要条款。

   2.审核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主要包括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准确,清单项目描述是否准确,是否存在明显漏项,最高限价编制是否合理。

   3.审核招标答疑文件内容表述是否准确、完整。

   4.审核招投标程序是否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中明确的程序相符,是否合法、合规;审核招标、投标人入围、开标、评标、定标工作是否公正、公平。

   第十四条 施工阶段审计内容

   1.审核施工合同。主要审核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合同内容的完整性,结算及价款调整条款的内容表述是否准确、完整,特别是总价或单价包干合同的包干总价或包干单价须事前审计。

   2.审核主要隐蔽工程鉴证跟踪及工程验收。对隐蔽工程,现场跟踪人员主要采取抽查的形式进行监督与鉴证,并做好相关跟踪记录。对于结算时容易产生分歧的隐蔽工程,如土方工程、路基工程、拆除工程等,应重点跟踪;工程验收主要审核基础验收、主体验收、单项验收、竣工验收的资料和手续是否齐全有效,验收过程是否符合现行规范。

   3.检查主要材料、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及工程材料的价格咨询。主要审核甲方直接采购或甲控乙供的大宗材料、设备是否按规定组织招标,资格预审、入围名单确定以及招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审核招投标文件及甲方直接采购的合同;对于非招标确定的甲控乙供工程材料,根据后勤管理处以及相关项目负责部门的书面要求,按照学校确定的品牌、规格,提供价格方面的咨询意见。

   4.审核工程进度款。主要审核所报进度是否与实际工程进度及实物工程量相符,计量计价方式及支付办法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是否存在重复申报或用建设单位直接采购的材料设备虚报的现象,工程预付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扣回等。

   5.审核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对设计变更审核主要包括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是否确实需要,是否符合设计变更批准程序,变更内容是否与实际发生相符,设计变更引起的造价变化是否能作为结算依据;对引起工程造价超出工程投资总额控制目标等重大设计变更,必须事先按审批程序报批;对工程签证主要审核是否符合工程签证的管理程序和批准权限,签证内容是否与实际发生相符,计量计价方式是否与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相符(或另做合理约定),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五条 竣工结算阶段审计内容

   1.审查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审核验证应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主要包括:招投标文件和中标资料;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地质勘探报告和全套施工图纸;施工图会审纪要;工程结算书及工程量计算书,并加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编制单位)的公章和负责人及预算员专用章;甲方直接供应设备、材料的清单和合同书;材料差价证明资料;全套设计变更图纸、工程签证单以及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决策程序的相关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资料、质量验收合格资料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其他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资料。

   2.组织、安排现场勘测,核查实际施工情况是否与竣工结算资料相符。

   3.审计工程结算造价是否合理。

第五章  主要程序

   第十六条 设计阶段审计主要程序

   1.后勤管理处以及相关项目负责部门将签署意见的设计招标文件、设计合同送交社会审计机构,并在3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2.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设计概算并参与设计方案会审。

   第十七条 招投标阶段审计主要程序

    1.后勤管理处以及相关项目负责部门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在招标公告前10天内提供给社会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在7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2.后勤管理处以及相关项目负责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完善,项目采购工作组审定招标文件后开展招投标工作。

   3.依据后勤管理处以及相关项目负责部门提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社会审计机构按照其提供的施工图纸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计意见。

   第十八条 施工阶段审计主要程序

  (一)施工合同审计

   .后勤管理处以及相关项目负责部门草拟施工合同后送交社会审计机构;

   .社会审计机构在3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后勤管理处以及相关项目负责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施工合同进行完善,签订正式合同。

   (二)隐蔽工程审计

   .隐蔽工程应该在封闭前3天内书面通知社会审计机构;

   .社会审计机构查看后3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后勤管理处以及相关项目负责部门根据审计意见,组织落实和实施。

   (三)大宗材料设备采购审计

   .建设施工过程中需要甲、乙双方确认价格的材料和设备,在采购或招标采购前应及时向社会审计机构提供产品名称、规格、性能指标、暂估价格等资料;

   .社会审计机构对上述资料进行综合评估,并参与材料设备的考察和采购招投标;

   .社会审计机构经考察和市场询价后,提出该材料设备的建议价格和相关意见;

   .后勤管理处以及相关项目负责部门或施工单位根据审计意见,依据组织相应材料设备招投标,促使厂商充分竞争,择优选购材料设备。

   (四)工程进度款审计

   .由施工单位提交当月的工程量统计资料和月度工程支付申请;

   .监理公司审核,在3天内提出审核意见;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在3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后勤管理处以及相关项目负责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提请学校财务部门支付工程进度款。

   (五)工程洽商、变更审计

   .如有洽商、变更的要求,需由主张单位或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应与社会审计机构协商一致后执行;

   .洽商、变更事项应在事前提交有关变更原因、变更方案及费用增减等情况的书面材料;

   .监理公司对洽商、变更费用进行审核,在3天内提出审核意见;

   .社会审计机构对洽商、变更费用进行审计,在3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后勤管理处以及相关项目负责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及时办理变更签证,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九条 竣工结算阶段审计主要程序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须及时向后勤管理处以及相关项目负责部门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勤管理处以及相关项目负责部门30天内将监理公司初审合格后的竣工结算书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送交审计处,时间若有延误应作书面说明。

   (二)审计处会同社会审计机构组织审前会议,后勤管理处以及相关项目负责部门和施工单位与审计处签署《结算审计承诺书》。

   (三)社会审计机构完成结算审计工作并出具施工单位签字认可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的时限按《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在审计结算过程中需补充资料或重新查证的建设项目,经主管校长批准可延长审结期限。

   (四)结算审计过程中,如出现重大分歧,审计处及时组织社会审计机构、施工单位和后勤管理处以及相关项目负责部门及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共同研究、协商解决。

   (五)审计处将《工程结算审计报告》送后勤管理处以及相关项目负责部门,并将《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和原始送审资料整理归档。

   (六)后勤管理处以及相关项目负责部门按照审计意见及时进行竣工结算。

   第二十条 在全过程跟踪审计过程中,社会审计机构应对每个审计事项出具相应的审计意见,重要事项需经审计处同意后发给工程建设相关各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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