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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审计工作,构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审计工作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监管合力,推进学校事业全面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组成部门为组织部、纪检监察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人事处、审计处,人员为上述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增加其他部门和人员。联席会议在学校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主持下召开。
第三条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联席会议各项决定及其日常工作的督促落实。
第二章主要职责
第四条联席会议职责
(一)研究、完善审计工作制度,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统筹、指导、监督、协调、检查学校的各项审计工作。
(三)审议并确定年度审计计划,研究并确定临时增加的审计项目。
(四)研究、确定审计项目采取的审计方式。
(五)交流、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六)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七)督促检查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情况。
(八)研究解决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联席会议召开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负责组织实施各项审计工作。
(三)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四)负责整理印发联席会议纪要。
(五)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各基本成员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党委组织部职责
1.根据审定的年度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
2.向审计部门提供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及相关资料,需要查证事项的建议。
3.将干部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任、考核、奖励和提出调任、免职、降职、辞职等参考依据。
4.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纪检监察处职责
1.提出对重点对象和有关审计内容的建议。
2.充分利用审计结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廉政谈话的重要内容。
3.对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三)财务处职责
1.负责审计中对涉及财经法规的解释。
2.提供审计所需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相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3.针对审计中发现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4.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职责
1.协助审计部门开展工作,真实反映情况,提供审计所需要的资产管理台账等资料。
2.协助做好审计范围内固定资产的检查抽查,对资产管理状况做出客观真实评价。
3.对审计中发现的固定资产管理方面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指导、检查使用单位落实情况,规避资产管理风险。
(五)人事处职责
1.按照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需要,向审计部门提供被审计对象有关情况。
2.根据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办理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考核、任免、奖惩等相关事宜,将审计报告归入干部人事档案。
3.协调解决审计中的有关问题。
(六)审计处职责
1.研究起草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2.根据联席会议确定的年度计划和相关部门委托,制定审计工作计划。
3.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原则和工作重点,组织、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4.对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的审计任务开展情况进行质量监督。
5.负责向联席会议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展情况。
6.协调解决审计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议事规则
第七条联席会议议事制度
(一)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拟定会议方案,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召开。
(二)遇特殊或重大事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提议召开联席会议专题会议。
(三)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审计重要事项须向党委汇报。
第八条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参加会议人员应认真讨论并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九条若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正在接受学校的审计,应回避有关会议。
第十条会议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以便落实,且由审计处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