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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专项资金审计工作,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17号)《黑河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拨款和学校自筹的具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审计,是指审计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对学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专项资金审计的目的是加强和规范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五条专项资金审计应当贯彻“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在全面监督的基础上,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六条专项资金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确因工作需要,按学校相关规定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七条专项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
1.项目资金是否按批复的预算及时足额拨付。
2.项目资金使用是否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等情况。
3.项目资金预算调整的程序是否规范,有无超预算等问题。
(二)项目资金管理和实施情况
1.审查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建立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2.审查会计信息的真实有效性。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各项开支是否真实、合理,项目资金决算是否与财务账簿一致。
3.审查资产购置与使用情况。资产采购及招标程序是否合法,合同签署及执行是否合规,资产是否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三)项目完成及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1.审查项目是否按计划要求时限完成。
2.审查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益性。以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预算文本确定的绩效目标为依据,评价项目的经济效益,关注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八条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时,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期间内提供下列资料:
(一)有关项目立项、论证、申报和审批等文件。
(二)审查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文件。
(三)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材料、采购合同、协议等。
(四)专项项目收支明细账、决算报表。
(五)与项目有关的各种文件、决议、决定、会议纪要等资料。
(六)审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九条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学校内部管理工作需要,制定专项资金审计工作计划并负责安排实施。
第十条根据《黑河学院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规定,成立由审计处牵头,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组成的审计组,在实施专项资金审计3日前向归口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有特殊情况,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一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向审计处报送审计所需资料,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审计组拟定审计方案实施审计,根据审计资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形成审计确认单,由相关单位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内容包括:
(一)专项项目基本情况。
(二)专项项目立项依据、审批情况,主要建设内容。
(三)专项项目的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
(四)专项项目设备政府采购、招标采购情况。
(五)资产管理情况。
(六)专项项目建设效益情况。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十四条根据形成的审计报告初稿,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对反馈意见审计组应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修改。
第十五条经审计组审定的审计报告,需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签发。
第十六条审计处将专项资金审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应督促被审计单位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人,限期整改,并以书面形式向审计组提交审计整改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审计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