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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修订)
2019-06-21 17:40  

附件: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工程管理、控制工程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学校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等各种资金来源投资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维修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建设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验收结算各阶段主要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以及工程管理的有效性所独立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审计目的是促进学校加强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审计原则

第五条 审计原则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审计评价相结合。

  (三)控制工程造价与促进工程管理相结合。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六条 建设项目投资估算阶段主要审计内容

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论证过程,审查与评价拟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投资估算、资金筹措的可行性和财务评价的适当性等。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为领导层决策提供依据。

建设项目设计勘察阶段主要审计内容

(一)勘察、设计的范围是否符合批复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完整、严密,是否全面准确反映建设项目的实际状况和实质性要求。

(二)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是否存在有悖于中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情况,合同确定的设计费、勘察是否与中标报价一致,支付方式是否妥当,是否明确规定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等。

第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准备阶段主要审计内容

(一)审核建设项目立项的投资是否纳入学校的年度投资计划,资

金是否落实,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二)审核建设项目设计概算、施工图纸预算。

(三)审核工程量,并依据报送的预算清单编制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及确定材料价格是否真实符合市场信息价。

(四)审核建设项目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期、造价以及奖罚、保修等内容是否全面、合法、合规。

第九条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主要审计内容

  (一)施工过程中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变更是否由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单位初审,并经项目立项部门审核签字后报审计处审核。

(二)主要材料数量及设备规格、价格的审查。

(三)主要隐蔽工程勘验或对项目立项部门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审查。

(四)审查工程款是否按工程进度、完成数量和规定的比例支付,是否留足工程尾款和质量保证金。

第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结算主要审计内容

(一)建设项目竣工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合法,建设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完成,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

(二)工程结算书的编制依据是否按竣工图计算、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颁布的结算文件规定及合同约定,结算资料和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拆分工程或重复结算的情况,各项规费和税金是否合法合规。

(三)工程变更是否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建设项目使用的材料价格、单价是否符合合同条款规定,工程拨款与合同规定是否相符。

(四)工程套用定额是否准确,主要材料价格是否正确,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是否合规。

(五)建设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要求采购、验收,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立项部门需填写《黑河学院招标采购立项申请表》及提供相关资料,审计处收到完整的资料后予以审计。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立项部门应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和学校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支出计划;严格实行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制度;严格依据建设项目评估、可研、设计方案执行,不得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不得采取混项或拆分的形式规避审计。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预算审计

(一)小型、临时性的建设项目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审计。

(二)投资额度大、工艺、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审计处按相关规定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实施审计。

第十四条 审核后建设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履行招标采购手续,项目立项部门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完成合同审签。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部门对竣工的建设项目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28日内将结算资料报送审计处进行审计结算。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审计结算期限按《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在审计结算过程中需补充资料或重新查证的建设项目,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审结期限。

第十七条 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审计的建设项目,审计费用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且应纳入学校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算审计不得办理工程费用结算和财务决算手续。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审计结算后财务处应在3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资产处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审计处按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归档。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审计的情况应定期向党委报告。

第五章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立项部门应根据审计需要及时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种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对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应及时提出审计整改建议,项目立项部门应及时整改落实。

第六章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黑河学院工程项

目审计办法》(试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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