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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修订)
2019-06-21 17:40  

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财[2016]2号)《黑龙江省省属高校、省教育厅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黑高工委联字[2013]12号)《黑河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黑院政发[2019]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处接受学校党委组织部委托,依法依规对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审计实施时间可分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坚持“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未经审计,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得办理其调动和离任手续。特殊情况下,经学校研究决定,可以“先离任,后审计”。

第五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限,原则上以干部管理部门确定的届期年限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到以前年度。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依据《黑河学院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试行)》,学校设立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一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在学校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主持下召开,成员为组织部、纪检监察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人事处和审计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完善审计工作制度,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统筹、指导、监督、协调、检查学校的各项审计工作。

(三)审议并确定年度审计计划,研究并确定临时增加的审计项目。

(四)研究、确定审计项目采取的审计方式。

(五)交流、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六)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七)督促检查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情况。

(八)研究解决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联席会议制度规定,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三章审计对象

第九条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学校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各二级学院(中心、部、所)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十条学校党委任免的主要领导干部,由党委组织部委托审计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章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学校及本单位事业发展情况。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单位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绩效情况。

(六)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七)单位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八)单位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

(九)单位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十)履行有关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纪律情况。

(十一)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十二)对以往审计、检查等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审计处根据联席会议审定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在接到党委组织部送达的审计委托书后,成立项目审计组,组织实施审计,也可按学校相关规定委托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开展审计。

第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委托审计的领导干部姓名及简要情况;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名称及简要情况;

(三)审计期间;

(四)审计范围;

(五)审计重点或应当关注的有关事项;

(六)审计时限;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出具审计通知书并向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送达。

第十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参加。实施审计时,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十六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财务收支及绩效分析情况。

(二)单位基本信息、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主要业绩、固定资产购置及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经济合同管理情况、其他检查处理及整改情况。

(三)被审计单位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业务档案等资料。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以个别访谈、约谈或者座谈等形式听取被审计领导人员所在单位或相关单位有关同志的意见。

第六章审计评价

第十九条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条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及财政专项管理制度。

(三)国家和教育行业的有关标准。

(四)国家有关部委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五)学校章程、学校及所在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

(六)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 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七)其他依据。

第二十一条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坚持“三个区分开来”,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对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事项,审计处应当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及所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及所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资金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资金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或严重后果的。

(三)疏于监管,致使分管工作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的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处可以以适当方式向党委提供相关情况。                         第七章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七条审计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做出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八条经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定签发后正式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四)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三十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处申诉。审计处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查决定。

第八章审计整改及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现任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离任被审计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整改通知书和“问题清单”60日内,应在领导班子会议上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认真组织整改,并向党委组织部和审计处报送整改结果报告和“整改清单”。

第三十二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黑河学院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黑院党联字〔201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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