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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
2013-12-13 15:03 孙磊 审计处

黑河学院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审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强化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意识,促进领导干部全面履行职责,勤政廉政。同时加强和规范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黑龙江省省属高校、省教育厅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并依据《黑河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负有经济责任的处、科级领导干部和经营单位负责人。具体包括:

(一)学校主管或分管财经、资产、基建、采购工作的处级领导干部;

(二)学校所属各经营单位以及独立核算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三)经费数量或物资流动较大的处、科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由学校领导决定或有关单位委托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以下称内审机构)对处、科级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鉴证和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行为。

第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任期经济管理工作的业绩与问题,确定应承担的责任,以进一步加强学校的财经管理,促进经济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学校经费的管理使用效益;并为干部管理部门考察任用干部提供参考和依据。

第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审计实施时间可分为届中经济责任审计、届满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坚持“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未经审计,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得办理其调动和离任手续。特殊情况下,经学校研究决定,可以“先离任,后审计”。

第七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限,原则上以干部管理部门确定的届期年限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到以前年度。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国家和学校财经法规、文件、制度的贯彻与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有无违法、违规、违纪及违反制度的情况;

(二)单位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三)本单位财务收支的预算、计划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有无未纳入预算或超预算和不按计划执行的情况;

(四)各项资金的收入与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相关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各项收入是否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有无隐瞒截留收入、虚列支出、弄虚作假、私设“小金库”等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购置、管理使用、保值增值与安全完整情况,重点检查购置审批程序是否按学校规定执行,是否定期进行盘点清查,有无重复购置、闲置浪费、资产流失或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况;

(六)经济决策与对内对外投资项目及经费使用的审批程序、合同签订与执行效果情况,重点检查投资项目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严格的审批程序,有无重大失误与损失等情况;

(七)本单位各类资产、负债、权益的真实情况,重点检查各类资产、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利润分配的核算是否真实合规,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等问题;

(八)各项收费的标准及分配发放的合规性与真实性情况,重点检查有无违规收费、截留私分、滥发钱物、不公开透明和不合规等问题;

(九)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做到了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十)本单位经济任务及经济目标的完成情况,重点检查规定的经济任务与目标是否及时足额地完成与上缴;

(十一)本人勤政理财与廉洁自律情况,重点检查是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有无违规违纪事项和不廉洁等问题;

(十二)建设工程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工程招标、对外签订承包合同及建设工程材料物资采购合同等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工程竣工决算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经过审计后结算工程款;

(十三)学校领导和委托单位需要审计的其他审计内容。

第九条 离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还应包括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办理财务移交手续的情况等。

第三章 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每年底由组织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管理权限,研究确定拟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干部名单,提交内审机构,并下达审计委托书及审计要求。学校内审机构据此立项,并将项目列入下年度审计计划,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审计。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委托审计的领导干部姓名及简要情况;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名称及简要情况;

(三)审计期间;

(四)审计范围;

(五)审计重点或应当关注的有关事项;

(六)审计时限;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内审机构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审计规范和审计程序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认真实施审计;在审计实施5日前,向被审计人员和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和自查述职提纲,组织召开干部见面会或群众座谈会,广泛听取和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通知书和自查述职提纲发出后,被审计人员及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按审计内容和要求进行认真自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按审计规定时限向审计组提供任期内的下列资料:

(一)履行经济责任的个人述职书面报告;

(二)任期内单位的年度工作总结和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按任职期限清理所在单位债权债务清单、库存物资盘点清单、结算的财务报表、编制的会计汇总表、资产负债及损益表、任职期内单位的所有会计账册、账簿、凭单、报表、财务预算(计划)书、财务决算表及会计电算化软件等会计信息资料和业务统计资料及其它相关文件、资料等;

(四)单位的章程、营业执照、各项内部管理规定和内控制度等;

(五)任职期内的经济目标责任书和尚在执行中的经济合同书、协议书及其附件等;

(六)任职期初和任职期末办理财务交接的有关财务资料与手续;

(七)重大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情况,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情况说明;

(八)重大工作成绩、奖励或重大经济损失、处分的有关文件或说明材料;

(九)审计组认为审计工作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被审计人员及所在单位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 审计组在通过核查会计账目、凭证、账表、实物资产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及调查取证后应按规定程序及时间向内审机构提出书面审计报告。

   每一个审计项目的审计查证工作应当在30日内完成,自完成审计查证工作之日起20日内审计组应当提交审计报告;一次需要审计人员数量较大或需要审计单位较多,则具体时限在审计方案中规定,审计方案报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内审机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有权就审计事项有关问题,采用书面、座谈等形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内审机构的工作,如实反应情况,提供证明材料。

内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遇有审计手段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其调查核实结果及所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审计依据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人员和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人员及所在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十日内应将其意见书面返回内审机构,超过时限未提出异议或未返回情况,则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 内审机构应认真审定审计报告,对被审计人员及所在单位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内审机构主要负责人应认真复核,必要时可再次听取被审计人员及所在单位的申诉或组织审计组人员再次核对相关资料与数据,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应真实反应被审计干部在经济管理工作中的业绩与存在的问题以及应负的责任,并提出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建议和给予表彰、奖励或处罚的建议意见。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应报送主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等应主送审计委托部门,同时抄送学校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进入干部管理档案,同时抄送被审计人员及所在单位或相关单位。

第二十条 被审计人员和所在单位应认真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按书面提出,交由内审机构,内审机构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3日内报主管领导决定。

第二十一条 经审计发现被审计人员及所在单位有严重违反国家法纪和学校规定的,可另作专项审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校内各单位领导干部或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由内审机构组织校内审计人员进行,如因工作需要,经主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批准,也可由内审机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指学校内审机构根据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职责情况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遵循法制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公正性原则、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和写实性原则。审计评价可以参照《黑龙江省省属高校、省教育厅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附件“经济责任审计主要经济指标”。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审计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一)任职期间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权益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二)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及效益情况;

(三)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处置及保值增值情况;

(四)个人廉政情况。

第二十六条 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损益从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三个方面进行评价:

(一)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评价分为真实、基本真实、不真实;

(二)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损益合法性的评价分为合规、基本合规、不合规;

(三)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损益效益性的评价采用定性评价的方法,不设评定等次。

第二十七条 重大经济决策从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及决策执行的有效性两个方面进行评价:

(一)重大经济决策规范性评价分为规范、基本规范、不规范,评价标准如下:

  1.规范的标准为重大经济决策制度健全,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决策时履行了民主程序,决策的内容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法规;

  2.基本规范的标准为建立了重大经济决策制度,决策的内容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法规,但个别程序执行不充分;

  3.不规范的标准为缺少重大经济决策制度,没有履行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听取集体意见等决策程序,或决策的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法规。

  (二)重大经济决策执行有效性评价分为有效、基本有效、无效,评价标准如下:

  1.有效的标准为决策被全面执行,全面实现决策目标;

  2.基本有效的标准为决策被全面执行,基本实现决策目标;

  3.无效的标准为决策没有被全面执行,没有实现决策目标。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处置及保值增值情况的评价采用定性评价的办法。

第二十九条 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情况的评价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如果发现领导干部有违反廉政规定问题,则不予评价,可以在审计报告、移送处理书中反应;

(二)对未发现问题的,一般应表述为:经过对被审计单位所提供的会计资料进行审计,未发现任职期间个人在费用报销、资金使用、领取报酬等方面有违反廉政规定的问题。

第三十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综合评价设立四个等次:A、很好履行了经济责任;B、较好履行了经济责任;C、基本履行了经济责任;D、没有有效履行经济责任。 

第五章 责任界定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是指其在任职期内对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应负有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因以下行为,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而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组织、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直接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对其主管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业务活动由于管理、领导不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因制度不严、监督不力造成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非直接主管的职责范围内的单位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及其他问题负有的责任。界定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要注意区分下列责任界限:

  (一)工作失职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二)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界限;

  (三)现任领导责任与前任领导责任的界限;

(四)直接责任与其他责任的界限。

第三十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结果是考察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组织和纪检等部门根据审计评价结果决定干部的任用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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