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学院固定资产审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据《黑河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中所规定的固定资产。即“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以下称内审机构)依法对学校和所属单位固定资产增减、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固定资产审计每三年进行一次,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随时启动对学校和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审计。
第四条 固定资产审计的目的是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监督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内审机构对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职务分离控制;
(二)是否建立固定资产的增减可行性论证和审批、检查、鉴定、核算、使用成效的考核和检查以及盘点、清理等内部控制制度,所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合理、有效。审计处应当对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
第六条 内审机构对固定资产的增加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列入计划,是否合理、合法,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是否经过可行性研究,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二)新增仪器、设备的购置是否经过公开招标;
(三)新增固定资产的计价是否正确、合规;
(四)新增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合规。
第七条 内审机构对固定资产的减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手续是否完备,作价是否合理,残值变价收入是否如实入账;
(二)投资转出或出售的固定资产是否经过审批,是否经过资产评估,作价是否合理,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三)盘亏固定资产是否属实,盘亏原因是否合理,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八条 内审机构对校办产业及后勤实体等单位实行企业性质管理方式的固定资产折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是否合规;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额计提是否正确、合法;
(三)固定资产作价投入和转出等非正常增减过程及累计折旧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九条 内审机构对固定资产结存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核查固定资产的实存,审查账、卡、物是否相符,核实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完整;
(二)验证固定资产的所有权;
(三)核定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审查出售、报废和毁损固定资产及盘盈、盘亏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十条 内审机构对固定资产使用效益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分析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指标,如固定资产产值率(总产值/学生总数)、学生人均固定资产占有率(固定资产平均总值/学生总数)、固定资产更新率(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年固定资产平均总值)、仪器设备机时率(实际使用机时数/可用机时数);
(二)分析固定资产结构,即根据固定资产账和其他资料,分析统计各类的比重、结构变化,从而评价固定资产配置的优劣。
第十一条 内审机构在实施固定资产审计过程中,应实地核查固定资产,以证明会计资料中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固定资产增减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合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