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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工程项目审计办法(试行)
2013-11-29 14:58 孙磊 审计处

黑河学院工程项目审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工程项目的管理与监督,规范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依据《黑河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用各类资金建设和改造的基本建设项目、维修(含装饰)工程项目及大型成套仪器设备安装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均为审计监督对象。法律、法规规定由上级单位或部门评审的,由上级单位或部门评审。

第三条 工程项目审计由学校审计处(以下称内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工程项目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具体委托事项由内审机构办理,委托审计应当订立委托合同。

第二章 审计依据和原则

第四条 内审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黑龙江省有关工程造价结算文件以及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对工程项目各个环节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全过程审计监督与分环节审计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即在工程项目建设事前、事中、事后实行审计监督,包括立项、审批、招投标、合同签订、预决算、结算等各个环节;

(二)坚持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的原则;即在审计监督中要以事实为依据,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审计评价;

(三)沟通与协调原则;即注重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监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项目开工前阶段的审计内容:

(一)审查工程项目的立项批复、工程报建和招投标等开工手续是否完备;

(二)审查工程项目概算、预算;

(三)审查需要招标的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履行招标手续,招标程序是否合法,评标定标是否公正;

(四)审查相关合同:

1.施工合同、协议是否合规、合法,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完整,责权利是否明确,尤其是工程竣工后有无保修条款;

2.与设计单位签定的委托设计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收费是否合理,计算是否正确,合同确定的设计收费是否与中标报价相符,支付方式是否妥当,是否明确规定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

3.与监理单位签定监理合同是否合法、主要条款是否完善,合同确定的收费是否与中标报价相符,是否明确规定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

4.设备订货合同是否符合设备采购计划,结算方式、外汇比价、税费、提货地点等是否合理。

   第七条 项目施工阶段审计的内容:

(一)审查有无擅自改变建筑标准,扩大建筑面积,提高装修标准,变更施工项目等情况;

(二)审查列入预算的设备、工器具、备件购置数量是否按批准设计执行;

(三)审查在招标文件中已明确了“厂家、规格、单价”的主要材料和大型设备是否按要求购进,有无产品合格证与质量保修书;

(四)审查工程款是否按工程进度、完成数量和规定的比例支付,是否留足工程尾款和质保金;

(五)审查建设单位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整,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是否有章可循,工程质量验收、施工监理、随工记录等原始资料是否齐全,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制度是否有效执行。

   第八条 项目竣工后阶段的审计内容:

(一)工程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工程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数字是否真实;

2.工程量的计算是否正确;

3.套用的定额、指标是否准确,有无高套、重套定额和拆项计算等问题,定额换算和定额调整是否符合规定;

4.各种取费是否准确,费用项目是否符合预算定额和国家有关规定,取费基数和费率选用是否合理;

5.重点审查工程变更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变更工程量和各种费用的计算是否正确;

由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和涉及到索赔的现场签证资料必须在一周内报送内审机构。内审机构应安排审计人员到达现场,会同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和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共同签字确认,涉及设计变更的还须经设计人员签字,签字手续不全或逾期视为无效;

6.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技术资料图纸是否系统整理归档;

7.施工合同、协议是否认真履行。

(二)建设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费用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1.工程费用和其他费用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问题;重点是管理费支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道路、通水、通电、通讯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2.支付工程款项的付款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错列和多付工程款的现象,有无弄虚作假和贪污舞弊的行为;

3.设备的数量、品种、规格是否符合设计和计划的要求,采购成本是否合理,有无超预算价格的情况;

4.工程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债权债务清理是否及时,有无隐瞒、转移、虚列往来欠款等现象,工程结余资金的处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九条 项目计划和预算审计。建设单位和财务部门应将年度工程项目计划和项目资金预算,报送内审机构备案和审计,项目建设计划内容包括:工程项目的名称,结构类型,建筑面积,开工与竣工日期,概(预)算资金来源、实施地点等;内审机构根据以上情况,确定审计对象,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无法安排建设计划的临时零星工程项目预算,内审机构随送随审。

随送随审的项目,事实清晰,无需补充资料的,5万元以下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审结;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内容简单的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审结;20万元以上的复杂项目和5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30个工作日内审结;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审结期限510个工作日;若审计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或重新查证的,则时限中断,中断原因消除后,连续计算。

第十条 项目招标采购和施工合同审计。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在接到内审机构的项目预算的审核意见后,可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和施工合同(协议)签订工作,内审机构对此过程实施审计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审签对施工合同。

   第十一条 施工过程跟踪审计。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内审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的审计内容实施必要的跟踪审计。

   第十二条 工程验收审计。工程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使用部门和学校有关部门进行内部验收交接,填写工程质量验收单,办理工程竣工决算。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的,组织报送有关手续,内审机构对此过程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工程结算审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对工程量进行初审并报送核签后的工程决算书及工程量确认单等有关文件资料,以书面形式向内审机构提请工程造价审核。

   第十四条 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终了,内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及处理决定,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执行。委托审计的,内审机构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执行。

第十五条 审计材料归档。工程项目审计结束后,内审机构应将审计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按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归档。

第五章 内部控制

   第十六条 学校工程项目要接受审计监督,不得采取混项或分解的形式报审或规避审计。

   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的前期准备会议、工程项目及主要材料设备价格的认证和招标答疑、合同签订、图纸会审、竣工验收等活动,应当书面通知内审机构参加,内审机构接到通知后参加上述活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项目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凡资料不全的送审项目,内审机构应退回送审单位,补全资料后再予审计。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上级政府和学校批准的项目投资或支出计划,实行严格的项目经费管理责任制。

   凡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而导致投资增加幅度较大的工程项目,内审机构可以退回送审单位,补办报批手续后再予审计。

   第十九条 实施审计时审计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到现场进行复核,验证。对审计中有异议的事项,应及时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交换意见,查找原因,弄清问题,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处理。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如遇事后不便测量和确认的隐蔽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及时提请内审机构进行现场审计确认,否则不予认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项目验收,形成书面验收报告,并于验收工作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工程项目决算资料报送内审机构实施审计。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报审手续造成工程项目、工程量及材料价格无法准确认定的,由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根据内审机构审计报告的审定金额或上级有关部门评审报告审定金额,办理工程项目价款结算及有关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需要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工称项目由内审机构报主要负责人审批。内审机构对委托外部审计项目按规定进行全程质量控制,负责社会审计机构与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参加有关咨询、交换意见会,监督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程序,监督社会审计机构提高工程项目外审质量。

   第二十四条 在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前,有关部门应本着谨慎安全的原则根据工程进度按工程项目总预算的一定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前阶段性付款累计不得超过项目合同总额85%,并用合同形式约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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