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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
2019-05-08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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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强化经济监督,保障学校教育改革发展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黑龙江省内部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管理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活动。

第三条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置内部审计部门,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建立健全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学校应

创造条件,支持审计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诚信、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在学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学校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学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有关部门对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审计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资格制度。从事财经、工程或其他专业技术的审计工作人员,应当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条 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以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委托社会审计组织或其他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委托审计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审计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介机构对审计结果负责。

第八条 学校应当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九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要的经费,应当列入学校财务预算。

第三章内部审计部门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落实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维修改造项目预、结(决)算及其他事项进行审计;

(四)对重要经济合同和施工合同的签订与执行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八)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九)根据组织部门的委托,对负有经济责任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十)完成学校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应具有下列权限:

()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学校审计规章制度;

()参加学校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部门(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部门(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下列事项须经学校审计处审签:

(一)需经审计的专项经费的结(决)算;

(二)基建、维修工程预(概)算、阶段性付款和结(决)算;

(三)重大对外经济合同和工程项目施工合同;

(四)设备、物品、服务等采购预算;

(五)学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招标过程相关文件,采购项目招标决定书和采购合同;

(六)其他学校认为应当由审计处审签的项目等。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授权,内部审计机构可在学校范围内公告审计结果。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紧急审计事项除外)。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记录应由相关人员签章认证。

第十九条 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当编制完成审计报告初稿,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初步审核,并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报告的不同情况拟定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并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送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的工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学校纪检监察处。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黑河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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