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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2019-05-08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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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171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科研经费拨款(纵向科研经费)和科研事业收入(横向科研经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或者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科研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应“全面把握,突出重点”,着重做好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关键业务环节等审计,重在促进内部控制建设,重在督促管理责任落实,重在促进科研经费绩效提高。

第二章 审计类型及组织方式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类型。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主要指按照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必须经学校审计处审签后方能上报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对其财务决算进行的审核。审计处只签署审核意见,不出具审计报告。

(二)学校自主安排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此类审计主要是指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及学校科研管理工作需要,经研究并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由审计处重点抽查5万元以下科研项目,对其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三)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是指科研项目在结题验收之前,按照下拨经费主管部门的要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进行的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组织方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和学校自主安排的审计项目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一般采用自审方式进行,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二)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学校应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费用应纳入学校经费预算。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经费管理情况。主要审查项目经费管理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管理制度情况;学校科研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及校内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经费管理使用中的职责划分及履行情况。

(二)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审查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各项支出是否符合预算,有无超预算和预算外支出;预算调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项目经费收支情况。主要审查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各项经费开支是否符合相关制度规定,有无超范围、超标准支出,有无挤占、挪用、转移项目资金情况。

(四)项目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审查项目资产采购、验收等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大型设备是否开放共享,使用效益和效果情况。

(五)项目经费决算情况。主要审查项目是否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编制经费决算;经费决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六)项目结题情况。主要审查项目是否按规定及时结题;项目余额后续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余资金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八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一)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要求,依据科研经费收支记录,如实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所在学院公章;

(二)项目负责人将经费决算报表送学校财务处审核签章后,提前两个工作日将资料报送审计处;

(三)审计处对科研项目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如发现审计资料不齐全、不准确,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改;

(四)审计处自收到完整的科研决算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署审计意见,加盖审计处负责人名章及审计专用章;

(五)审计处将全部审计资料退回送审人,审签工作结束。

第九条 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在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向科研处、相关学院和项目组发送审计通知书;

(二)科研项目组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向审计处报送审计资料,项目负责人对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处接收、登记审计资料,按照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实施审计;

(三)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被审计项目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工作;

(四)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征求科研处、相关学院及项目负责人意见后,按照审计规定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报校长审批;

(五)审计处向科研处、相关学院及项目负责人送达审计报告,并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六)科研经费审计后,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应当按照审计报告要求进行整改落实。

第十条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学校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社会中介机构,由学校审计处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审计合同后,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审计;

(二)社会中介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处负责对其进行复核。复核后,征求科研处、相关学院及项目负责人意见,经征求意见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三)科研项目审计结束后,根据签订委托审计合同约定,办理审计服务费用支付。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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