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属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财政部、教育部修订印发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文件精神,不断提升高校财务管理现代化水平,现就进一步规范省属高校财务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省属高校财务管理的重要性
随着高校经济活动日益频繁,高校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特别是近年来的巡视、监察、审计发现,一些省属高校在财务管理过程中还存在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管理体制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预算管理不严格、经费和资产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影响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各高校务必高度警觉,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规范财务管理的极端重要性,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绩效导向、坚持底线思维,不断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升财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构建完善财务管理责任体系
(一)明确主要任务。省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通过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与内部控制体系,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经济核算,努力节约支出,强化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方位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二)健全决策执行机制。学校党委是高校财务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审议决定学校重要财经制度建设、预决算报告和预算调整、重要资源配置和资产债务处置、重要项目立项、大额资金使用、薪酬体系和收入分配等重大财经事项。学校党委要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审议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充分听取相关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要征求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意见。校长要切实担负起财务管理执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分管校领导或总会计师是高校财务管理执行工作的专职负责人,协助校长开展财务管理日常工作。学校财务部门具体负责财务管理执行工作,向党委报告重大财经事项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二级学院、校内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项目的经济行为承担主体责任,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三)完善财务机构建设。省属高等学校财务、资产等内设部门,作为学校财务资产管理的专业机构,应当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密切配合、共同发力,积极整合部门职责,强化归口管理,切实提高管理效能。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配备专业化一级财务机构负责人,在校长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能力,财务机构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财务、会计、经济、管理专业背景,一般具有三年以上财经、会计、审计、资产等管理岗位工作经历。学校要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安排财会骨干人员在学校不同部门和岗位之间轮岗交流,积极推荐财会人员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挂职锻炼及巡视、审计、检查等专项活动。
三、深入推进全面预算管理
(四)科学合理开展预算编制。省属高等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预算编制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黑龙江省宏观调控总体要求、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强化中期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性和指导作用,按规定编制预算草案,加强预算一体化系统应用和基础信息管理,确保预算编报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五)强化预算工作执行管理。省属高等学校一级财务机构负责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学校的预算执行管理,要突出预算刚性约束,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标准和时间执行,早谋划、早决策、早支出,从严控制预算调整事项;要做实做细校内项目库,对项目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排序优选等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充分发挥项目库对预算的约束和支撑作用,纳入项目库储备管理的项目应完成可行性论证、实施计划制定等前期工作,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要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库滚动管理机制,通过细化明确项目立项依据、支出内容、资金需求、绩效目标、实施期限,实行项目库常态开放、动态储备、优化调整。
(六)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省属高等学校要将学校各项政策和项目全面纳入绩效管理,通过健全管理制度体系,明确事前评估、目标编制、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工作流程,强化机构、人员等组织保障,促进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构建事前、事中、事后“三位一体”预算绩效管理闭环系统,合理设置绩效目标,不得明显拔高或矮化目标设置,因预算调整或政策变化等客观因素影响预期绩效的,学校要及时按规定进行目标调整。通过全面实施绩效自评和重点评价,客观评判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评价结果作为资源配置、政策调整和管理改进的重要参考。
四、加强经济活动风险管控
(七)深入推进内控体系建设。省属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财务监督应当贯彻经济活动全过程,实行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的规范性、合理性、有效性;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专用基金的管理情况;资产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其他重要事项,包括对附属单位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等。
(八)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机制。省属高等学校要定期分析研究学校财务状况,建立财务风险预警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融资或者提供担保,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替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或者提供担保,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要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学校要高度重视与市场主体联系紧密的后勤、资产、采购、招投标、基建、继续教育、科技成果转化、对外合作、附属医院、所属企业等领域的风险点,建立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制定风险防范和管控措施,建立健全合作办学、对外投资、科研合作等项目退出机制,切实维护学校利益。
(九)严格控制对外投资行为。省属高等学校要严格控制对外进行财务投资行为,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对外投资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省属高等学校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持续完善财务与资产管理
(十)切实加强财务收支管理。省属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检查、验收。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不折不扣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厉行节约,严控一般性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十一)深入优化国有资产管理。省属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学校配置资产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进行配置,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学校应当汇总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十二)落实财务公开与民主监督制度。省属高等学校要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及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预决算、财务报告、收费、绩效管理等信息,有效回应各方关切,提高财务治理透明度。推进校内财务信息公开,明确信息公开内容、范围和形式,建立健全财务工作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制度,主动接受师生员工监督。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1月12日